市場禁入還應扎緊法律柵欄
從《關于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的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對原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適用范圍及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適用情形規定進行了修改。如將《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適用范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大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針對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嚴重違法失信問題,增加“累犯”的適用情形規定等。因此,征求意見稿較之于原有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更加完善。
但不論《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如何完善,該項制度的軟肋還是非常明顯的,就該項制度本身而言,很難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一是市場禁入制度對于一些“陰謀得逞”的人與事來說,意義并不大。如綠大地欺詐上市案,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被宣布終身市場禁入。但此舉對于當事人何學葵來說,沒有多少意義。因為這不改綠大地通過造假成功上市的事實;并且何學葵通過造假上市成了最大的受益者。雖然何學葵因為造假案判刑10年,但因為大量持有綠大地的股權,仍然不改其成為億萬富翁的事實。在擁有了數億元財富的情況下,證券市場對于何學葵來說顯然不再重要了,何學葵進不進入證券市場還有什么意義呢?
二是市場禁入制度難阻止當事人以影子形式進入市場。比如市場操縱者,可以更新一個賬戶,以他人的名義重新進入市場。更何況如今的股票交易,通過手機交易就可以完成,當事人甚至不用“進入市場”,有誰知曉當事人的“廬山真面目”?而作為上市公司法人來說,由于目前有不少家族制企業上市,因此即便這些公司的董事長宣布為市場禁入了,但仍然可以象影子一樣來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決策,因為公司的繼任者最大的可能還是他的家屬,如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
因此,盡管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完善值得肯定,但《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作用終究還是有限。所以,《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完善歸根到底還是要與股市的嚴刑峻法結合起來,比如,對于綠大地欺詐上市案的查處,就該沒收何學葵的違法所得,讓其因為造假上市而傾家蕩產,甚至把牢底坐穿。又如,以“影子”形式進入市場的問題,既然難以禁止,那就不如在判罰的時候,加大處罰力度,在罰款與判刑的問題上,均實行“頂格處罰”。以此彌補《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所存在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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