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還需要有更加實質性的保護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存在完善空間;筆者以為,可考慮引進集體訴訟制度等被成熟市場證明能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措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管理辦法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它不僅明確了證券經營機構的責任,而且通過對投資者進行等級分類,讓合適的投資者買進合適的產品,以此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很顯然,《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這種基礎性制度的建設,對于中國股市的長遠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不過,就保護投資者來說,雖然該管理辦法是一部投資者保護的專項規章,但這種保護是一種最基礎性的保護,就中國股市現狀來看,這種保護的作用較為有限。
比如,對于合格投資者買合格產品,管理辦法實際上并沒有切斷不合格投資者買進高風險產品的渠道。根據管理辦法,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從投資者保護角度看,沒有強制的門檻限制,很有可能導致"合格投資者買合格產品"流于形式。
又比如,對于合格投資者所面對的投資風險問題,如果出現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件,這些"合格投資者"的利益是不是需要進行保護?畢竟,合格投資者買合格產品并不表示不承擔投資風險,也不代表不會出現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因此,即便是合格投資者買合格產品,同樣需要直面投資者保護更深層次問題,而不是說"合格投資者"就可以承擔更大投資風險。
因此,盡管《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但在保護投資者的問題上,A股市場還需要有更加實質性的保護措施。筆者以為,至少包括三個方面舉措。
首先,是需要對A股市場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由于制度不完善而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事情,在A股市場比比皆是。比如,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涉及的投資者保護問題。根據興業證券公布的賠付方案,2015年12月11日以后買進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不在賠付范圍之列。但欣泰電氣股票并沒有從2015年12月11日起進行停牌交易,這意味著從這一天開始買進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都將得不到賠付。
買者自負實屬應當,但由于停牌制度的不合理,導致欣泰電氣退市在執行過程中,未能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是對已發生的損失進行轉移。反之,如果停牌制度合理,并從2015年12月11日起就對欣泰電氣進行長期停牌,那么這種損害就不會發生。
其次,要通過嚴刑峻法來震懾違法犯罪行為,以減少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件發生。在美國股市,上市公司不敢輕易違法違規,就是因為美國股市嚴刑峻法提高了造假者的違法成本。而A股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猖獗,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證券法》力度不夠,為違法犯罪者創造了尋利空間。如綠大地、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原造假主角、控股股東們雖然都被判刑,但他們確曾因欺詐發行而成億萬富翁,這成為對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種隱性鼓舞。
此外,目前A股市場并不缺少名義上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各種措施,但這些措施卻難言切實有效。比如,IPO欺詐發行的股份回購措施,本是一個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措施,但該措施沒有保障性,上市公司說不實施就可以不實施,以至保護投資者成為空談。再比如,先行賠付制度未能涵納全部流通股股東。筆者以為,在對投資者保護的問題上,最重要的還是要引進集體訴訟制度,這被境外成熟市場證明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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