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處理:出納的核算方法必須掌握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怎樣填制記賬憑證?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除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足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科目。科目使用必須正確,不得任意改變、簡化會計科目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科目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系。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系。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注明附件張數,以便于日后查對。
怎樣審核記賬憑證?
所有填制好的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其他會計人員認真的審核。在審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時加以更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后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同。
(2)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包括二級或明細科目)對應關系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正確。
(3)記賬憑證中的項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在審核原始憑證的過程中,會計(出納)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于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
對于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偽造或涂改憑證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不拒絕辦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主管或上經主管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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