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辯稱品牌意為“南方草木”
4月30日訊,備受關注的美國籃球巨星“飛人喬丹”訴“喬丹體育”姓名權糾紛案在上海二中院開庭。據悉,這距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已相隔整整1年。
在庭審吸引了很多知識產權領域的學者、律師、大學生以及媒體。庭審伊始,原告“飛人喬丹”的律師就開宗明義,“訴訟既為保護原告姓名權,也為保護中國消費者不被誤導。”他將索賠數額從原來的4萬余元提高到114萬余元。
審理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1、原告作為美國公民,能否依據中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在中國主張姓名權;2、原告邁克爾·喬丹的英文名和“喬丹體育”使用的中文喬丹之間,是否能形成對應關系,原告是否享有喬丹二字的姓名權等。
被告“喬丹體育”稱,喬丹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于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喬丹體育”指出,中文“喬丹”與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之間沒有唯一對應關系,光是在中國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中就有4600多名中國公民叫“喬丹”。且他們品牌中的“喬丹”之意,在中文是指南方之草木,而非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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