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管理辦法》9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全國規章。
據了解,該《辦法》明確規定了認證機構的設立與審批條件、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行為規范、監督檢查制度和法律責任。國家認監委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規范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的從業行為,促進認證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各級認證監管部門統一尺度,促進依法行政、嚴格監管。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在我國設立認證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萬元,具有10人以上相應領域執業資格和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獲得認證機構批準書,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從事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設立外資認證機構,外方投資者須在境外有3年以上相關領域認證從業經歷,且無不良記錄。認證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從事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活動。
認證機構應當公正、獨立和客觀開展認證活動,建立質量體系、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布、審核控制、檔案記錄、認證人員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認證范圍、認證規則、收費標準和證書狀況,確保認證過程和認證結果的客觀、真實。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結論嚴重失實的,國家認監委將撤銷其批準證書和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辦法》具體規定,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認證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從事認證活動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分別給予認證機構和責任人停業整頓、停止執業資格等處罰;認證機構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業務、偽造或非法轉讓批準證書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國家認監委要求,各認證機構要認真學習貫徹《辦法》,確保相關技術條件和能力資質符合規定,依法規范從業行為;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防范機制,提高認證審核人員和管理層的誠信意識和專業素質,確保認證質量。
據了解,我國現有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174家,累計頒發各類產品、管理體系和服務認證證書177萬多張,獲證組織61萬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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