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官司”時候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原告起訴到法院,法院立案受理,不管雙方誰是誰非,案件該走的民事程序一定要走,該進行的實體審理也是不可避免。一味逃避、消極應訴只能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最后不僅“盜鈴”不得,還可能被“捉現行”。
對于惡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我國法院正在通過拘留、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追究拒執罪等手段,全力破解“執行難”問題,從而提升司法強制力和公信力。相信未來對損害司法權威的行為將會有更多的規制和制裁。對于那些躲避司法的人,終將因為躲躲藏藏,付出沉重的代價。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違反常規的事情,總要通過法律的規制,使之回到正軌。逃避不是辦法,“掩耳盜鈴”式的逃避更是負隅頑抗,終不能獲得真正的逃脫甚至漁利。認真對待,積極舉證,才是維權正道。
消極應訴事實上很難“瞞天過海”、躲避履行義務。民事訴訟中設置的答辯期、舉證期,庭審中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每個程序都有其存在的意義。所謂“真理是越辯越明”的,只有雙方根據爭議焦點,充分說明事實、理由,根據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理由提供證據佐證,才能幫助法官接近事件的真相。
消極應訴實質上是放棄了自己答辯和舉證的機會,放棄了提供證據說服法官的機會,更放棄了為自己爭取權利、贏得勝訴的機會。導致法官只能聽取對方的“一面之詞”來斷案,反而不利于自己權利的爭取和保護。即便是法官想要查清事實,因當事人刻意逃避也會讓法官力不能及、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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