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公開債“非標準化”解決: “16宜華01”11.75億回售本金轉場外兌付
近兩個月的焦灼等待后,10月21日,“16宜華01”的回售兌付日來臨。
“到底穩沒穩”,近兩日,不少機構投資者在私下交流當中互相詢問。投資者尋求的,無非是一個公開披露的結果。
但形成戲劇性反差的是,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宜華集團”)在當日的公告中表示,“我司已申請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兌付本期債券的利息部分。回售本金部分由我司自行進行場外兌付。”
一句“場外兌付”,立馬賦予了“16宜華01”的兌付工作以無限可能。這到底是不是已經違約?而機構人士關心的“穩沒穩”問題,或許再也無法得到公開回應。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債券回售前勸退持有人,成了“困難”企業標配;如果實在無法勸退,公布回售后私下商議場外解決,則成了企業規避公告違約的最佳選擇。
“市場規則都被弄亂了。”一位私募機構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事實上,類似宜華的案例正在增多。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獨家報道了中民投租賃控股有限公司在債券違約后將公告轉移至私募平臺以求降低影響的情況。“掩耳盜鈴”的實際效用,或許只有發行人清楚。
“16宜華01”將場外兌付
資料顯示,“16宜華01”是宜華集團2016年發行的一期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為12億元,期限5年,附第三年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該期債券的主承銷商為海通證券,并由中誠信證評進行評級。最新評級在今年6月的跟蹤評級報告中出具,評級結果是維持AA+級。
今年8月29日起,宜華集團先后三次披露了“16宜華01”債券回售申報公告。在9月5日回售登記期結束之后,“16宜華01”的最終回售金額為11.75億元。
“這兩個月來市場一直比較焦灼,關注宜華的投資人也比較多,大家都在關注這期債券的兌付情況,時不時會有人在群里打聽。期間一度傳出公司方面勸退投資人回售的情況,但最終也沒有得到確認。”10月22日,某持有宜華集團子公司債券的私募機構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而據本報記者了解,市場焦慮情緒在10月21日“16宜華01”回售兌付的當日達到頂峰。“宜華兌付了嗎?”“沒發公告是不是就沒問題了?”類似的詢問時不時夾雜在機構間的業務討論中。
誰曾想,等來等去,宜華集團發布了一份讓人意外但又“無話可說”的公告。
“我司已申請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兌付本期債券的利息部分。回售本金部分由我司自行進行場外兌付。請聯系相關聯系人XXX。”
“話術太高級了,就說公司要場外兌付,壓根不提是否違約的事情。一句話就撇清關系,就相當于告訴大家,無論兌付結果如何都跟公開市場無關了。”某中型私募機構信評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場外兌付一般就是先兌付一部分小額持有者,協商大額持有機構展期,或者全部都協商展期。”北京某私募機構債基基金經理表示。
10月22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致電宜華集團方面相關聯系人求證相關兌付情況,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一位前臺接線員則表示,“公司一直在開會。”
針對記者“是否違約”的詢問,一位海通證券相關聯系人則立刻否認了違約,表示“場外兌付不是違約了,我們在付”。至于這個“在付”所表達的具體償付情況如何,該人士則表示不方便向非持有人透露。
“非標準化”解決方案漸流行
“可能現在債券違約也就這樣了,都精明地轉向私下解決,成功規避公開市場債券違約問題。”前述私募機構持有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就在不久前,中民投租賃發行的“18中租一”,作為一只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在回售兌付時,卻將相關公告披露轉向了私募平臺。同時其回售兌付公告中僅表示已劃轉1.02億元(此前公告回售金額為5.34億),既未提及剩余款項如何兌付,更未提及違約。
這樣的“信披創新”,再度刷新了市場認知。
雖然“18中租一”的主承銷商中泰證券將其解讀為,“發行人認為只有投資者知道就可以,比較穩定”,但這樣的說法顯然難以被廣泛認可。
一位“18中租一”機構持有人的態度就比較激烈,“如果大家都這樣做,以后違約了就放在私募債范圍,私募債違約不算公開市場違約,不就沒有違約了。”
同樣,當問到“16宜華01”的場外兌付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業務標準,海通證券方面也打起了太極。
“場外兌付是發行人的意愿,至于規則允不允許要去問交易所,不應該問我們,我們就是配合他們做好疏通工作的。”前述海通證券相關人士表示。
事實上,據本報記者了解,當前不少存在兌付困難的公司都會在債券到期時與投資者協商相關事項,或者勸說持有人撤回回售,或者商議債券展期兌付。
“都是機構,多數就認慫了。這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前述機構人士表示。
但一個“慫”字并不能解決當下所有的矛盾。
“市場需要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不是說采取私下解決這種非標準化的處理方式市場就會好轉,對出現違約風險的上市公司不認定違約就會讓他們的流動性不繼續惡化。”北京某券商固收部門總監指出,“現在這種正在流行的非標準化解決模式,或許還會助長部分發行人惡意延期兌付的情況,引發道德風險。不僅會破壞市場規則,更會透支市場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債券逾期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并不會有明確提示,甚至評級機構都是在債券違約公告之后才發布相關下調評級的公告。
而如果逾期債券全都轉向“非標準化”解決,由此帶來的影響,或許也難以預料。
就如針對“16宜華01”場外兌付事件,海通證券和中誠信證評方面目前均尚未發布相關公告。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海通證券的公告停留在宜華集團2019年度第七次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相關事項為因宜華集團與寧波頤合醫養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合同糾紛,宜華集團所持有的宜華生活(600978.SH)相關股票被司法凍結;中誠信證評方面則是9月份關注宜華集團所持宜華生活股票凍結事項以及7月底的將宜華集團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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