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5月重啟IPO 規則待定
IPO4月重啟的預期,或將落空。
“新股的配套文件征求意見到4月14日才結束,而網下投資者備案需要十個工作日,IPO重啟最快也要等到5月份。”一位專門研究新股政策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新股4月重啟的預期將落空。
據記者了解,4月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各證券公司下發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下稱《管理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自主配售細則》(下稱《配售細則》)。上述文件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4月14日。
此前證券業協會還下發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管理業務規范(2014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下稱《業務規范》),已于3月31日結束征求意見。
業內人士表示,IPO重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新股相關的配套細則對外發布。近期,承銷商和詢價機構向協會提交較多的反饋意見,協會需要結合反饋意見修改相關細則,預計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4月重啟懸空
基于市場參與各方需對新股的三個配套文件提交不同的反饋意見,業內預計規則出臺最快也要等到4月下旬。
“大家提了很多意見,協會匯總各方反饋意見后還得再討論修改,估計規則出臺就得等到4月20日之后。”前述專注新股政策研究人士介紹,此前市場預期新股4月初就能重啟,但如今看這一預期要落空。
業內人士介紹,新股配套細則出臺后,協會還要組織網下投資者進行備案。
“網下投資者全部都得備案,公募、保險、券商等各類機構現在都在做合規工作。”深圳一位專門打新的私募基金經理介紹,網下投資者備案需要提交備案信息表、各項資質證明文件。
記者注意到,網下投資者的資質證明文件普遍需要四至五項資料。以公募證券投資產品為例,需要提交基金募集設立的批復、基金備案確認函、驗資報告、基金合同以及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的復印件。
《管理細則》第七條顯示,協會自受理備案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目前,協會還沒開始受理備案文件。業內預計,得等相關配套規定確定后,協會才會啟動備案手續。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由于監管層修改了新股發行規則,交易所也得對網下發行電子化平臺EIPO做適應性改造工作。
“深交所[微博]和證券登記結算深圳分公司原本安排4月3日聯合舉辦深圳市場新股網下發行操作流程培訓和4月1日預演測試。但因為證監會[微博]修改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則,培訓和測試時間都推遲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
一位詢價機構人士告訴記者,3月21日,證監會發布了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其中規定網下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必須有不低于1000萬元的股票市值。為落實新股改革的相關措施,深市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平臺EIPO也要做適應性改造,所以就推遲了測試時間。
此外,IPO重啟前,券商和詢價機構還要結合配套規則梳理內控制度和合規流程。
“新股配套細則對配售、詢價都提出了嚴格的制度要求,參與主體也需要結合規則調整內部制度和培訓員工。”一家上市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基于監管層大幅調整了新股規則,這導致券商和機構的配套工作都得重新調整,其判斷4月重啟新股發行基本沒戲。
規則待定
此外,IPO重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新股配套細則的發布。而上述三個配套文件下發后,業內有較多意見,協會需結合反饋意見修改細則,預計最快要4月下旬才能敲定。
記者了解到,在市場參與群體看來,有些條款在實際操作時會遇到執行難題。例如,《業務規范》征求意見時,詢價機構集中指出以機構名義報價不具有可操作性。
“詢價機構最關注的是非個人投資者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的說法中,機構的定義究竟是指詢價對象還是配售對象。”申萬研究所新股研究員林瑾介紹,公募基金旗下有多只風格不同的產品,統一報價的規定并不合理。
對此,券商的反饋意見更為激烈。“券商自營和資管本身就屬于兩個風控隔離的部門,若是新股報價一樣,這說明內控是有問題的。”一家券商資管部投資總經理表示。
此外,詢價機構普遍反映“獲配股票需要報備余額”的工作量龐大。
《管理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獲配首發股票的網下投資者,應當在獲配首發股票上市后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分別就其獲配首發股票于上市首日、第三日和第十日收盤時的股票余額情況向協會備案。
“新股批量上市,不同基金產品獲配的新股也不一樣。協會要求獲配的投資者要提交余額報備,操作很麻煩。”一家公募基金負責新股詢價的人士認為,協會可以從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提取數據,直接就能看到獲配余額情況。
而主承銷商關注的焦點則放在禁止向六類對象配售股票的條款,并提了較多反饋意見。
“《配售細則》第十一條說不能向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等配售股票。但何謂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界定并不明確。”一家大型券商資本市場部人士舉例,投行保薦項目處于持續督導期、正在洽談的并購項目,是否屬于有保薦、承銷關系,投行也無法判斷。
除上述條款外,《配售細則》規定主承銷商不能向即發行人及其股東、主承銷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配售股票。
除此以外,上述幾類對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也在禁止配售之列,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家券商投行資本市場部人士指出,這一規定實施難度非常大。“投行保薦了那么多項目,每個項目又有幾家關聯的子公司,投行根本不可能知道這些公司主管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資料,也不可能一個個去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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