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正草案確立小額訴訟程序
民訴法修正草案確立小額訴訟程序成一大亮點
試點半年提高辦案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小額速裁強制一審終審引發救濟之爭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將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在程序的性質、適用方式和效果等方面作了一定區分。
“本次修法確立了完全有別于簡易程序的另一種民事訴訟程序類型——小額訴訟程序,并且立法者還賦予其獨特的制度功能,開啟了我國小額訴訟制度新紀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評價道。
其實,小額訴訟制度已在司法中可循蹤跡: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確定全國26家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
在半年多的試點中,小額訴訟制度究竟存在哪些制度性障礙,又有哪些需要立法予以支持?近日,記者采訪了相關試點法院。
繁簡分流審期大大縮短
“我一直以為打官司很麻煩,要拖好幾個星期,沒想到半小時就搞定,太神速了。”5月17日,原告劉先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交通庭審結,他拿到的調解書上寫著“(2011)甬鄞民速字第1號”。這是該院被最高法確定為小額速裁試點法院以來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的第一案。
當前,由各種利益訴求引發的矛盾糾紛持續增加,并以訴訟方式大量進入司法程序,不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始終未得到根本緩解。據統計,1991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民事一審案件收案年均增長10.66%。因此,在審判力量短期不可能有效改觀的情況下,要解決“案多人少”矛盾,只有改革法院現有案件處理機制,通過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簡化審理程序,提高辦案效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小額訴訟制度改革呼之欲出。
鄞州法院小額速裁庭庭長朱銀春表示, 5月1日至10月31日,鄞州法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2955件,其中符合最高法規定的小額速裁條件的912件。其中,當事人選擇并適用小額速裁的310件,總辦案天數746天,平均辦案天數為2.41天。
一審終審引發救濟之憂
朱銀春告訴記者,小額訴訟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完全不同于現有民事訴訟法對于普通民事案件適用二審終審模式的規定。如何保護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也就成了社會關注和爭論的焦點。
試點中,朱銀春發現,不少當事人對小額速裁一審終審存在顧忌,認為如果一審法院辦案不公,異議審查也由同一家法院辦理,他們將失去第二次救濟機會。另外,由于小額速裁程序操作較為簡便靈活,也有部分當事人擔心法官自由裁量過度,影響訴權的正常行使,因此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不愿意選擇小額速裁程序。
“正是由于存在這樣的擔憂,5月至8月,宜興法院符合小額速裁的案件有986件,而只有51%的案件選擇適用了小額速裁。”試點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馨說。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沒有賦予當事人復議的權利,其本意是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朱銀春認為,從現有民事訴訟案件二審終審,到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轉變觀念需要一個緩沖過程。如果在法律中規定當事人只能通過再審,一來,現有的再審程序設置可能加重上級法院工作負擔,同時也會引發信訪案件的出現。二來,設置當事人復議權利也是世界各國小額訴訟的通常作法,復議權相對于再審申請權,對當事人而言操作更方便,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慎辦案的重要體現。
受案標的5000元被指過低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小額訴訟受案范圍為標的額在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對于小額訴訟的受案范圍而言,法律應作出科學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朱銀春認為,立法上宜采用列舉式,明確哪些糾紛可適用,哪些情形不適用。同時,為防止法院權利濫用,立法上不應規定兜底條款。
據了解,最高法試點意見規定的小額訴訟受案范圍是最高5萬元以下的給付類案件,并例舉了幾種情形。鄞州法院確定收案標的額為5萬元以下,具體包括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借貸、買賣、租賃和借用糾紛案件,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5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
“對小額訴訟標的額進行限定是有必要的,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立法上限定5000元似乎過低。”朱銀春說。
專家觀點
應辯證看待小額訴訟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小額訴訟程序入法的確具有里程碑意義,但其為當事人提供廉價正義和及時正義的正面價值往往被非理性的夸大了。這是因為,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固然具有及時化解糾紛,避免遲到正義等優勢,但該優勢能否發揮以及是否會帶來一些副產品,也是值得擔憂的。
肖建國認為,首先,這一優勢可能被法院調解所吸收。畢竟法院調解同樣具有一審終審效果,在當前調解優先的司法政策和注重調撤率的績效考評指揮棒下,小額訴訟究竟能走多遠,尚需實踐檢驗。
其次,這一優勢可能為法院強化強制性調解提供合法依據。過去,法院調解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接受調解方案,法院只能及時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有了小額訴訟程序,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法院就可以不顧及當事人意愿,動用判決手段,促成當事人接受調解。
最后,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處理的5000元以下民事案件,一般是民間借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爭議金額不高,但當事人之間往往嚴重對立,證據也不好找。如果法院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而像過去那樣“誰主張誰舉證”,一旦判決就沒有上訴的機會,那么,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程序反倒可能導致當事人矛盾激化。所以,對于小額訴訟制度需要辯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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