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監管新規即將出臺 資本充足率全面上調
8月15日,銀監會正式向外公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按照資本監管的四個層次,將銀行分為四類,并對其實行不同的監管措施。達不到最低資本要求的銀行,銀監會有權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針對外界懷疑的“新辦法會造成銀行資本金不足”,銀監會聲明,經過測算,中國銀行業可以承受新《辦法》,并且在短期內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辦法》將于今年第四季度發布,2011年起正式實施。由此,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計算方法以及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等都面臨新的調整。
四級監管新規
根據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僅有兩個指標,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依此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而《辦法》實施后,商業銀行的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將被徹底改變。
《辦法》將資本監管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由此,銀行被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滿足全部四個層次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第二類為滿足前三個層次資本要求,但未達到第四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第三類為僅達到第一個層次資本要求,未滿足其他三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第四類為未達到任何一個層次要求的銀行。
“對于第一類商業銀行,銀監會將采取預警監管的方式,第二類銀行會要求其適當重視資本管理,第三類銀行則會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限制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資本達不到的話將采取非常嚴厲的措施。”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說。《辦法》規定,對于第四類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這一數字相對于原先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達不到8%,而2010年銀行業平均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高達12.2%和10.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劉煜輝認為,中、農、工、建、交以及中信銀行(601998)和招行達到11.5%的資本充足率問題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銀行的資本金狀況存在一定的問題。
“這些銀行未來資產增速面臨著顯著下調的壓力,這意味銀行必須加快調整消耗資本金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劉煜輝判斷。
在興業銀行(601166)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看來,《辦法》中的“通常情況”頗為含糊,“如果不考慮逆周期資本要求的話,目前11.5%和10.5%的要求對銀行業壓力不大。”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認為,“《辦法》不應對現在銀行業的經營管理有很大的影響。銀行對于大部分的新標準并不是很陌生。主要的標準中國的商業銀行現在就可以達到。”
第一、二套房貸實行差別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的調整一直頗受市場關注。《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一些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包括取消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編者注:中央政府投資企業和自然壟斷行業)的優惠風險權重;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對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并對住房抵押貸款區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給予差別風險權重。
此外,銀監會首次明確提出要適當提高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要求銀行未來在發展中不僅注重規模,還要注重結構。銀行的資產結構要更加分散化,并且注重小企業貸款和零售貸款。”王勝邦說。
此前坊間流傳,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權重上調到150%,同業資產風險權重從0-20%上調到20%-50%,并有券商由此預測《辦法》會降低銀行資本充足率2個點,并導致上市銀行可能產生5850億元資金缺口。
實際上,《辦法》規定,對其他商業銀行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5%,次級債權風險權重為100%,對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仍然維持0,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則沒有特別調整。而2004年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的商業銀行的債權風險權重為0,4個月以上為20%。
劉煜輝認為,風險權重調整后,整體對資本要求更加嚴格,不過許多條文早已公布,現在不過更加系統化。“比如對政府貸款風險權重的調高,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權重的調低等,此前已有規定。”劉煜輝說。
而魯政委認為,風險權重的變化對不同的銀行可能產生不同的影響,有較多不確定因素,需要具體測算:“有一些權重增加,但也有很多權重下調。總體說,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不會很大。”
“《辦法》的修訂有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新的監管思路,讓監管更加科學化和系統化,基本上體現了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相結合的新要求。按照這些目標,對2004年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做出了調整,而且名稱有所修改,不僅是對資本充足率進行規定。”王勝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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