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點評網商標權糾紛案宣判
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消費點評網站,大眾點評網為消費者提供用于上傳商戶信息和點評內容的網絡技術平臺,供網友對相關商戶的服務品質進行點評互動,在消費者當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據相關統計數據,其月活躍用戶數超過5400萬,點評數量超過2200萬條,收錄商家近180萬家,覆蓋全國2300多個城市,月綜合瀏覽量超過12億。而其黃色的小人標識也被相關公眾所熟知。
2012年11月,劉征以涉嫌商標侵權為由將大眾點評網告上法庭。劉征訴稱,早在2003年,他創作完成美術作品“小人”,在2004年進行了首次商標發表,在2008年完成了商標注冊。2010年12月,他注冊成立優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將該圖形作為其公司的標識進行宣傳。劉征認為,大眾點評網的“小人”標識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已構成侵權。大眾點評網未經其允許在其經營場所、大眾點評網網站頁面、網站管理員ICO頭像、互聯網移動終端等提供廣告服務的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形成較深的視覺印象并產生關聯聯想,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他要求大眾點評網停止使用該商標,登報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10萬余元。
大眾點評網辯稱,“小人”標識是由其公司員工自行設計。設計靈感來源于大眾點評網的“大”字,取義為“以來自于大眾的信息為眾人提供便利服務”的宗旨,體現以人為本,取之于人、服務于人的目標。標識微微向左傾斜,給人一種歡呼雀躍的形象,加入立體浮雕設計,采用單一的橙色,代表熱情、明亮、鮮艷,體現大眾點評網“橙心橙意”(寓意誠心誠意)為大眾提供服務的宗旨。其“小人”圖形與原告的商標具有明顯區別。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商標的主體結構與被告標識的主體結構具有明顯區別,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同時認為,由于被告圖形的知名度遠遠大于原告劉征注冊的圖形商標,相關公眾已將該圖形與大眾點評網建立了固定而持續的聯系。從圖形的使用時間來看,原告的圖形雖然以美術作品的形式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但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而相關網站的記錄顯示被告的標識于2004年5月在線使用,早于原告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及核準注冊時間,被告主觀上也無依附原告商標的可能和故意。
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兩個“小人”標識是否構成近似成為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該案承辦法官說,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本案原告標識的主體結構為豎直站立的平面“小人”圖形,頭部為地球,上肢和下肢均為標準等長的半個圓圈,上肢和下肢緊密結合。被告標識的主體結構為向左傾斜、右腳離地的橙色“小人”圖形,頭部為實心的小球,上肢為半個圓圈,下肢為半徑更大的半個圓圈,且下肢較上肢更為粗壯。左腳接地的陰影顯示其為立體造型。兩個“小人”圖形的主體結構明顯不同,不會造成公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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