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出借工程資質致工人受傷如何維權
江蘇某市政工程公司應無裝修資質的施工人員請求,以該市政公司名義和被裝修單位煌杰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并出具了發票,卻不料在裝修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裝修工吳某右眼受傷致八級傷殘而引發糾紛。
4月1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被告煌杰公司與市政公司對原告吳某損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各賠償原告吳某經濟損失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吳某等人接到煌杰公司的裝修工程,由于該公司需要正規的合同及發票,吳某等人便讓其中一個工友找南通某市政工程公司,請該市政公司以其名義和煌杰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并以其名義向煌杰公司出具裝修發票。不料,吳某在裝修過程中由于操作不慎導致右眼受傷,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事后,吳某將煌杰公司及市政公司一并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法庭上,吳某稱該工程為市政公司承接,對其在施工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共同承擔責任。
一審另查明,吳某等人均不是市政公司員工,市政公司僅負責簽訂合同及開具發票,其沒有從中獲利也不負責工程的任何事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工作所需的設備等也由其自帶,其受傷當日是應煌杰公司要求去完成木工的收尾工作,據此認定吳某與煌杰公司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吳某系實際承攬人,其不具有承攬案涉裝飾工程的資質,且在工作過程中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煌杰公司具有選任過失,酌情認定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市政公司在明知吳某等人沒有資質的情況下出借資質,雖然其并不從中獲利也不負責工程的其他任何事項,但與吳某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掛靠關系,應承擔相應的管理人責任,據此酌定由市政公司承擔10%的責任;根據吳某各項合理損失,判決兩被告各賠償吳某27043.68元。
市政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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