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該如何規避融資的法律風險?
河北著名企業家孫大午引發我國首個民間融資犯罪案。他創辦的大午農牧集團一度成為中國私營企業五百強之一。然而,他因向3000多個農民借款1.8億元而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獲刑。
前年5月,浙江吳英以集資詐騙罪獲刑,再次引發涉及民間借貸諸多法律問題的討論。由此可見,中小企業融資不可避免,而融資風險重重。那么,融資過程中存在哪些主要法律風險,又該如何規避?
近日,武漢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請來湖北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卉開展講座,教百余名私營企業高管防范法律風險。
融資防范兩類主要刑事風險
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只有“一紙之隔”,如果非法集資,就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也是融資過程中最易犯的。銀行貸款融資中,一些中小企業因為融資難,為獲得銀行貸款,在融資過程中采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從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合同詐騙罪等。
向特定對象融資風險小
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故企業盡量向企業內部及其親友融資,而不向社會大肆公開宣傳,法律風險會降低很多。
向銀行貸款,應根據項目實際確定貸款,選好合適抵(質)押物。如企業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以及用于抵(質)押的物價值遠遠低于貸款,企業就會被認定非法占有貸款。
對此,安排法務人員對融資所需材料等合同進行法律審核與分析,避免潛在法律風險。
融資資金要用在生產經營上
除在融資過程中不能有不實陳述、提供虛假資料、編造不存在貸款用途等做法外,最重要的規避法律風險途徑是將融資用途限定在企業生產經營方面。融資資金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便經營虧損或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一般不會引發刑事法律風險。如貸款對象是相對固定的企業職工或其親友等,那么最多引發民間借貸糾紛,如貸款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只要后果不特別嚴重,就不會按犯罪處理。
由此可見,將貸款資金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是企業規避融資過程中刑事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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