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華洛禮服侵權案例分析
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施華洛”、“施華洛”進行商業宣傳,雖存在文字上的簡、繁之分,但對“施華洛世奇”商品的市場造成影響。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原告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訴被告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合理費用2萬元。
1968年成立的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是一家注冊在列支敦士登公國的企業,其在中國注冊了“SWAROVSKI”及“施華洛世奇”兩項商標。
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生產經營各類服裝服飾,公司在申請注冊“施華洛”、“SWALRO”商標未果的情況下,反復在其公司婚紗禮服產品、宣傳材料、網頁宣傳、公司裝潢、展位裝潢上,使用“施華洛”、“施華洛”、“SWALRO”等文字標識。
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據此認為,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施華洛世奇”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其對“施華洛水晶婚紗”、“施華洛婚紗和施華洛世奇水晶將一起引領婚紗世界的奢侈風尚”的表述屬虛假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自上世紀90年代進入中國市場以后,一直使用“SWAROVSKI”及“施華洛世奇”進行廣泛宣傳,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銷售量居同類商品前列,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的信譽;2009年,“SWAROVSKI”及“施華洛世奇”還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獲得了司法保護。為此,法院認定“SWAROVSKI”及“施華洛世奇”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為,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施華洛”、“施華洛”、“SWLARO”文字進行商業宣傳,雖存在文字上的簡、繁之分,但對“施華洛世奇”商品的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故應認定上海施華洛禮服有限公司突出使用“施華洛”、“施華洛”、“SWLARO”文字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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